2000年5月:因为笔记本电脑软件功能有瑕疵,日本东芝公司为此赔偿美国用户10.5亿美元。但使用同一产品的中国用户,却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日方的解释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1999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问题时,许多方面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东芝公司一方面否认这一指控,说它没有意识到软盘控制器的操作限制会造成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又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提出一个解决方案。
根据这一方案,拥有或租用1985年1月1日或以后生产、由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销售或分销、带有一个软驱和软盘驱动控制器的任何型号的东芝便携式或笔记本电脑的所有美国用户(包括自然人、商人、政府或其他实体),都可获得东芝公司提供的赔偿。
东芝公司解释,如此行事是因为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存在通过司法裁定,判决一笔赔偿的风险。鉴于这一风险,公司决定在不承认任何责任或其个人电脑有技术问题或瑕疵的基础上了结此案。
东芝公司宣布,该诉讼只涉及美国。根据这一诉讼,50万美国东芝用户将获得10.5亿美元的赔偿,每个用户最高可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就在东芝美国用户抓紧向东芝公司索赔时,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5月8日,北京一家专业新闻网站在美国一个消费者处得知消息后,立即作了报道,引起中国消费者的极大关注。
据5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昨日,东芝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电脑电器部的林晓兵先生就此接受了该报记者的电话采访。在去年事情发生时,林得到公司授权,负责解释此事。林的说法是,东芝公司并不是有意欺骗中国消费者。首先,该赔偿只在美国发生,不是全球性的行为。对美国用户的赔偿,不是采取现金赔偿,而是以代物券的形式,即用户在购买东芝产品时可持券打折。其次,东芝公司没有承认该产品质量有问题,只是因为美国法律的特殊性,考虑到诉讼可能导致该品牌在美国市场造成不好影响,才忍痛达成协议。但林又表示,并不否认在理论上存在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林的意见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一样。按照美国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