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流程如下:
申报人具体通过病种以医保慢性病结算系统备案为准,未审批通过的病种不予备案。通过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按以下程序签约,签约成功后可在签约单位就医购药,享受慢性病报销待遇:
持本人社保卡到所选择的慢性病定点单位直接办理签约手续,在所签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办理即可。
二、签约单位选择(详见“慢性病协议单位名单”)
“定点医院”可全市范围内选择1家二级以上医院(职工、居民可选)
“定点社区、卫生院”可全市范围内选择1家社区或卫生院 (职工、居民可选)
“定点诊所”选择1家有慢病签约资格的诊所 (职工、居民可选)
“定点药店”选择1家有慢病签约资格的零售药店(仅限职工选择)
三、定点单位改签
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应尽量保持阶段性稳定,因病情变化需变更签约定点单位的,请持社保卡到新慢病定点单位签约,次月1日起生效。
四、增加、更换病种(最多保留3个病种)
增加或更换慢性病病种的,经鉴定合格,不需要重新办理签约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后添加到大病历首页即可。
五、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的医保待遇自鉴定合格之日起开始享受。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0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内个人支付部分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为80%;城乡居民补助比例为55%。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提高5%。连续3年内使用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需重新审核慢性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