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姓名一经户口登记,不得轻易变更。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应严格限制;有正当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含正当理由);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结婚证》或者生父母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手续;
(4)被收养或被认领年满10周岁的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
(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