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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引入者法律规定

危险引入者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5 09:54:23

危险引入者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条规定,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义务进行救助。

按照一般的理解,承担法定救助义务者多是指警察、消防员、救生员等其职业救助者,刘暖曦并不具有法定的救助职业者身份。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审判决公布的案情,就会发现,刘暖曦属于典型的“危险引入者”,应承担法定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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