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殉葬是死者的妻妾、侍仆被随同埋葬,也有用俑、财物、器具等随葬,他们死后会把生前享用的一切,包括美妻艳妾都送到坟墓中去。
龙山文化时期(约五千年以前)就出现人殉,商朝男女贵族墓葬有大量的人殉,殉葬制度是指强迫或鼓励殉葬的制度。以人殉葬是古代丧葬常有的习俗,而殉葬与陪葬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某种手段使活人非正常死亡后以葬于墓中,有自愿或强迫两种形式。
古代殉葬制度评价:
用活人殉葬是一项残忍野蛮的行为,于中国而言,商朝奴隶主经常用奴隶殉葬,秦汉以后有所收敛,往往代之以木俑、陶俑,很少有人殉葬了。到了辽代,人殉之风死灰复燃,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死后,述律平甚至强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
此后,金,元,明初都有殉葬制度,直到明英宗时期结束了殉葬制度。清初由于满洲部族习俗,殉葬制度再入中原,直到康熙时期结束了皇室强迫性殉葬,但殉葬行为仍大量存在,清政府称殉葬妇女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清史稿·本纪二十五》记载庚午,旌殉夫烈妇山东曲阜孔令保妻潘氏,宣付史馆。
这次鼓励殉葬离清朝灭亡仅一年,所以殉葬制度在清朝并未实际根除。辛亥革命后在法律上严禁殉葬,但直至抗日战争时期,一些地区还有买童男童女殉葬的事情。如《赤峰日报》记者就报道了1943年,敖汉旗旗长道卜丹死后,下属为其先后购买四个小童准备殉葬未果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