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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用电报装容量规定

高压用电报装容量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18 05:46:25

高压用电报装容量规定

1、《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旱,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营企业作出规定。

2、可见国家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一,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者,可以申请高压供电。

3、南方电网一定会按照国家的标准制订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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