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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6-23 07:36:52

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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