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在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国家与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有四个,分别为《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8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6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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