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停业期限到期后,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系统会自动将纳税人的状态恢复至开业,并开始正常纳税。税收报停期限没有具体限制。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体户连续停业在六个月以内的,应办理《营业执照》歇业登记,连续停业达六个月以上的,应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