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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更新时间:2023-09-11 17:12:4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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