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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25 09:51:09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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