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私人收藏的文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源有三:
一.合法财产继承的。
二.自从省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经营文物销售的单位购买的。
三.是亲友馈赠的。私人收藏的文物所有权归个人,但文物是民族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财富的组成部分,因此收藏的有义务保护好文物,私人收藏文物的出售是所有权的改变。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者如出售其收藏的文物,只能到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售,并应出示身份证明我国文物商业由文物部门统经营归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馈赠亲友或捐献给国家,都属于藏品转移,是所有者或所有权的改变。
接受捐献文物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文物的数量和价值给予真正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是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文物商店购销的文物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购销文物,国家禁止私自买卖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