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分区、分级控制。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二)经济技术可行。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当前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牧区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协调统一,宽严相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相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较宽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四)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在符合相关标准情况下资源化利用。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优先综合利用。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灌溉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出水直接或者间接排入水体的,执行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