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如果政府不认真严格守法,百姓就不可能真正尊重法律;绝不能像古代法家那样,让百姓仅仅是因为害怕而尊重法律;其次,任何时候不能把遵守法律作为碍手碍脚的事,法律虽然可以修改,但是决不能因为一事一人而修改,修改之前它理应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威。否则,自由、公正和正义,都将无法获得保障。
三、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人虽然有智慧(理性),但是人也有感情,感情会导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化。而法治正好可以克服人治的这种缺陷。另外,人治往往使纠纷以服从某个或某些人的方式得到解决,这就未免使平等的公民产生尊严的伤害,而服从法律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法律一视同仁,因为法律是没有人格的。
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他指出:“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
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腐败的产生源于缺乏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人在把城邦之中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某些人实行时,为着城邦共同的善和幸福就必然要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