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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更新时间:2023-04-27 05:07:17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1.属于计划内生育:

a、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b、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c、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且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b、本市城镇户籍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c、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d、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建立个人账户;

e、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f、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报销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报销金额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报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报销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报销地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2、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②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④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①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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