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4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5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6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