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理”都是法官的早期称谓。如果仅仅从“法官”的称谓变化来梳理,司法官在黄帝以前尚无记载。黄帝时期司法官称为“李”。唐尧时,皋陶为“大理”,法官称谓与具体的历史人物首次相互对应,从此法官有了具体的形象。虞舜时,皋陶为“士”(或称“士师”),对内惩处“奸宄”,对外抵御“寇贼”,开始从军事官向司法官过度。夏商以后,“士”、“士师”、“司寇”、“尉”等都被用来指代法官。但是,关于法官最初的称谓,到底是“李”还是“理”,则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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