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高速超限标准,江苏高速有没有5%的超限规定
1、江苏省年底实现高速公路入口“零超限”。
2、据介绍,全省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将在各高速入口充分利用现有入口车道开辟货车专用检测区域,安装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联动检测数据、ETC数据和入口发卡系统,确保不超限车辆和大件运输许可白名单车辆正常驶入,迫使超限超载车辆调头驶离,全面拒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规定,交通执法部门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及时设置入口称重检测标志位置预告以及分合流标志,正确布设限速标志、交通标线、导向箭头、文字标记,在称重检测区域设置防撞护栏及隔离设施,确保高速公路收费站运行安全。
2.2020高速货车超限标准,货车高速入口超限标准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河南超限超载标准,河南交通超载超限罚款标准
河南超限超载标准如下。
1、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处罚,对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3、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4、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发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江苏带病回乡补助标准,江苏带病回乡每月多少钱
1、从2017年10月起、带病还乡的退伍军人每年每月能给550元补助。这是民政部2017年9月底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消息。
2、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5.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21,江苏工伤2022赔偿价格表
1、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2、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6、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8、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