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监察法关于从宽处理的规定
1、是回避的类型。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
(1)自行回避,即监察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2)“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监察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监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监察机关要对其进行提醒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2、是回避的情形。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
2.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秦汉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特点
1、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2、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3.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1、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2、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3、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4.关于婚假的规定,2022 婚假15天还是3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4、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