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条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制定的。
2、本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废止。废止理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2.不给病假工资违反劳动法吗,最新劳动法有规定病假有工资吗
1、不给请病假违反劳动法。
2、为了更好的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就劳动者是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的,其中给予了劳动者一些假期,就包括婚假、产假、病假等等。针对不同的假期,虽然法律方面都要求单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此时对应的福利待遇却是不太一样的。
就病假而言,此时规定的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而实际的病假天数则还要结合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而在病假工资上面,单位也是要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但法律在这方面有最低病假工资的限制。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细则
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2、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行政公文是,行政公文的规范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2、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5.学生违反纪律如何惩罚,班级学生违反纪律怎么处理
1、教育目的原则
教育惩罚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班主任在注重教育惩罚效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学校的教育职能。要让学生明白:惩罚是对自己进行多次反复地柔性教育无效时才启用的;老师对自己惩罚,是使自己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2、尊重学生原则
并不是只有赞赏才能给予学生自尊与自信,惩罚更需要尊重与信任,班主任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要小心地为学生着想,要顾及其承受力和尊严。
3、就事论事原则
班主任要考虑违纪者是故意还是无意,是初犯还是重犯,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如何,家庭背景如何(如离异或单亲家庭),综合考虑,谨慎从事。惩罚应限制在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就事论事,不能因此而全面否定学生本人。
4、公正性原则
一个巴掌拍不响,班主任实施教育惩罚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处理,兼顾矛盾双方的感受,让其心服口服。否则会激发矛盾,达不到教育目的。
5、准确性原则
班主任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之前,要充分进行调查取证,摸清事实真像。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有成见。同时还要依法办事,有据可依,不要“草菅人命”。
6、及时性原则
有时看起来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往往会酿成大祸。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体验更深,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和处理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淡化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如果老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听之任之,等到学生的错误行为造成危害后再来“揭伤疤”,“算总账”,是不利于学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甚至还会带来学生情绪上的反感和对立。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一定要做到 “四不放过”: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违纪责任者和其他学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纠正防范措施不放过;违纪者没有受到教育惩罚不放过。
7、灵活性原则
教育时机的选择应以有效、有益的双重标准来衡量。有时事件刚刚发生时并不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的选择应以是否有效触动学生的情感,转变其思想和行为方式为基准。时机恰当的教育惩罚具有教育价值,也能释放出教育价值,能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它的教育价值。
8、循序渐进原则
对一般性违纪的处罚要循序渐进,比如学生旷课,达到了处分级别就要给予警告处分,不改正时再依次升级,渐渐地加压。不要欲擒故纵,等其旷课已接近或达到开除的地步,才提出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