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公证的坏处,遗嘱公证的重要性和弊端
1、办理周期长、非专一业务:遗嘱公证业务只属于公证处办理众多业务中的一种,随着国民越来越重视公证业务,公证处的工作也越来越繁重,案多人少的现状早已凸显。近期,某当事人想去公证处办理遗嘱登记,辗转多家公证处均被告知:应当先预约,具体办理时间待定,大约需等待2-3个月。
2、收费也有大幅提高:据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家公证处也在研究公证遗嘱收费问题,目前已有公证处按照遗嘱公证房屋的面积(大约为60元平米)收取公证费用,相比此前的几百元已有大幅提高。
3、公证处水平参差不齐:公证机构虽遍布全北京,但限于人员水平、业务办理等多重原因,水平不一,参差不齐。
4、精神评估:据了解:公证遗嘱的精神评估业务分阶段,最早是没有精神评估的;此后有一段时间公证处引入精神评估,即与几家医疗机构合作:由公证处开具证明,立遗嘱人持证明去指定医院进行精神评估;近期,因为各种原因,有些公证处已经逐步弱化精神评估,也有些对接医院已经不再合作办理该事务。
5、遗嘱保管不成熟、私密性差:中国人的传统就是低调、不喜露富,哪怕是和自己最亲密的家人。办理过公证业务的朋友都知道,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公证处都是保留在自己手里的,拿着这份公证遗嘱你会选择放在哪儿呢?估计会是件特别纠结而不安的事情。
6、变更修改有弊端:如前所述,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相对应的弊端也是硬伤之一,即变更或修改有难度。此种情况下,立遗嘱人无法撤销之前的公证,也无法再订立新的公证遗嘱,通过录音或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又无法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抗衡。
2.遗嘱不生效和遗嘱不成立的区别,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五个法律要件
1、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
2、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不成立,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不成立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公证处可以给外地的房子公证吗,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房子一人一半吗
1、房屋公证可以在异地做。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顶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按照上述规定,房主可以选择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也可以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这个选择权主要在于房主。
4.遗嘱的拼音,遗嘱怎么读音是什么
1、遗嘱的拼音是[yí zhǔ]。
2、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3、遗嘱一词,出自《八琼室金石补正·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又原存遗嘱,依经□林。”
5.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有效的三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