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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贸易术语(11种贸易术语记忆表格)

dat贸易术语(11种贸易术语记忆表格)

更新时间:2022-05-14 01:16:24

DAT贸易术语的权威介绍和相关案例分析让你学透DAT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D组的dat贸易术语

dat贸易术语(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或者叫做“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不论室内室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da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期间的一切风险。

特别建议:采用DAT贸易术语的双方尽可能确切地约定运输终端,或如果可能的话,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内的特定地点;

DAT贸易术语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考试题实例:

1 我国B公司以CFR价出口货物一批,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 对于买方的索赔要求,我方可予以拒绝。因为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

具体处理方式有:①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②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

(2) 此类事件如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 我国出口公司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签定合同出口面料,贸易术语为CFR(《INCOTERMS 2000》)未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未能对货物进行及时的投保。装载货物的船在5月8号遇到海上飓风沉没,请问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 A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 根据《INCOTERMS 2000》,CFR术语情况下,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买方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同时,卖方负有在装船完毕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的责任,否则,卖方应承担应因其延误通知而产生的风险。

(3) 此案中,A公司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无法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所以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

3 我国进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客商B公司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4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7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性质不属于CIF合同。其原因如下:

(1)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7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7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伦敦,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 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不属于CIF合同。

4 我国进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具体原因如下:

(1) CIF条件交货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2) 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货物能否到达目的港以及是否能按时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 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于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否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

5.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 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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