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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简单解释)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简单解释)

更新时间:2022-05-06 03:44:45

施杜里希

只有当我们进一步认识了“唯物主义的”另一个基本思想,即把辩证法作为一种普遍的物质运动规律,我们才能真正清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以及它的灵活性和说服力。

物质的本质在于运动,从整体来看,运动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运动使低级的物质现象不断地向更高级更复杂的物质现象发展,使无生命的物质发展为有生命的物质,在高级发展阶段产生了我们所熟悉的生命形式并进而形成了社会形态和与之相关的意志形态。

这种存在物的阶梯结构理论与尼古拉·哈特曼(以及卡尔·波普)的思想有某些相似之处。其区别在于,哈特曼认为,在精神层面上存在一个独立的精神领域;其相同之处在于,哈特曼和马克思都认为,在较高级的发展阶段会出现某种全新的东西,一种“绝对前所未有的东西”,它将不可能再返回到原来的较低级的阶段。虽然生命是在化学生理变化过程中诞生的,但是生命又不等同于化学生理变化,而且就其本质来说,它也不可能被从化学生理变化中推导出来。尽管如此,在马克思看来,生命还是起源于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这是如何发生的呢?辩证法可以对此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在黑格尔那里就已经了解到辩证法的思想。辩证法告诉我们,随着物质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前所未有的东西,会发生质的“飞跃”。人们用一个形象的时髦词语“本体论的剩余价值”称呼这种“飞跃”。辩证的飞跃必须与“由量到质的突变”这样一个命题联系起来看,因为一切都是在运动和变化之中,存在物的性质的变化首先是以量变的形式出现的。在一定的限度内,运动并不能使物质的属性和性质发生改变。但是当超过一定的程度以后,就会发生突变,就会出现飞跃,从而就会产生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新事物。譬如,水被加热时,水仍然是水,但是水被加热到100摄氏度时,水就会变成另一种性质的存在形式。铁被分割成小块,它仍然是铁,但是,当铁被进一步分割并达到一定的限度时(即小到原子状态),那么再进一步分割它就不是铁了。铀在不改变性质的条件下可以被堆积起来,当达到一定的数量以后就会发生核裂变,瞬间发生的链式反应便会导致大爆炸和铀原子的分裂。

辩证法也形成了许多分支观点,作为物质发展一般规律的辩证法包含一系列特征。由于在有限的篇幅内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下面我们只好选取斯大林的表达方式作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斯大林列举出辩证法的如下几个特点:1.现象之间的一般关系;2.自然与社会中的运动和发展;3.发展作为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4.发展作为对立面的斗争。

何为“对立面的斗争”呢?由于除了物质之外不存在任何可能推动物质运动的东西,这样物质的运动就始终是自我运动。我们再回顾一下黑格尔的观点,对他来说,世界进程也是一种自我运动,而且是世界精神的运动。世界精神的运动方式是,一切“积极的东西”、一切“规律”、一切存在物自身之内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和自我否定的因素。对马克思主义来说,世界进程的运动不是世界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物质的自我运动,促使事物辩证发展的矛盾就寓于物质自身内部。这样,矛盾严格说来就是一种逻辑概念:两种观点可能会相互矛盾。现实事物可能并不相互矛盾,而只是相互对立。这里的矛盾是指事物的对立特性,比如吸引与排斥,正与负,同化与异化。如果每个存在物的自我否定是由自己来完成的,那么解决矛盾的形式就是,事物在冲突中发生改变,变易为一种新事物,其中旧的事物立即毁灭并被保存起来(“扬弃”)。根据“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这个新事物又会在新的矛盾冲突中瓦解并转变为一种新事物。

与这种发展理论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解释因果性问题,这也是由于受到了现代物理学研究成果的推动,比如海森伯格的测不准原理。马克思主义者仍然坚信因果规律的普遍有效性,尽管他们给“偶然性”也留下了一定的活动余地。

与辩证法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对必然性和自由问题进行了探讨。与黑格尔相似,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自由就是“自觉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根据不可改变的规律,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必然发生的;倘使人能够认识这些规律,他就能够有计划地让这些规律服务于自己的目的。自由基本上就是“能够利用专门知识做出决定的能力”,从中可以得出结论,随着人对自然的进一步认识,人才能逐渐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教导说,就如同人能够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一样,只有当人也能够精确地认识和利用社会发展的规律之时,人才真正迈出了通向自由的决定性的一步。

唯物辩证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它既是逻辑学又是认识论。对黑格尔来说,物质的运动只是一种精神的“转让”运动,所以逻辑学(即关于精神的自我运动的学说)同时也就是关于存在的学说,包括本体论在内,两者恰好相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因为物质现实是按照辩证规律发展的,而且人的意识(除此之外的意识是不存在的)的发展也只是对物质现实的发展的反映,所以,物质的客观辩证法与意识的主观辩证法不仅并行不悖,而且还恰好相合。

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来说,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但是,我们首先还是想指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另一个特征,这个特征涉及“实践”的作用问题。“谁或者什么能够保证,人的思想过程确实能够与现实发展进程相一致?”对于上面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做出这样的回答:实践。这就是说:认识的基础就是人在物质现实中的实践活动。而且从历史的角度看,认识也是随着人的实践活动(即劳动)的逐步发展而发展的,在黑格尔那里,劳动就已经被看作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实践同时也是认识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实践既包括自然领域内的实践,也包括社会生活范围内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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