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锅炖大鹅
作为一道东北名菜
相信很多人都吃过
但是如果有人想吃天鹅肉?
天鹅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是不允食用的,
捕杀天鹅更是违法行为。
近日,在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
雅河乡南老台村一名村民,
就差点吃了炖天鹅,
在违法边缘走了一回。
5月3日,雅河乡村民刘某准备到自家田地里干活,刚到田地边就发现草堆旁趴着一只“大鹅”,刘某某将“大鹅”抓回家后,问了周围邻居都说不是自家的。
刘某心想,正好晚上做个“炖大鹅”,请几个朋友来喝几杯。准备杀鹅时,刘某发现这只鹅和家养的大鹅长的不太一样,这只鹅体态更修长、羽毛更柔顺、翅膀更大。刘某心里犯了嘀咕,别是什么野生保护动物,吃了可是犯法的啊。
于是,刘某及时收手,急忙将“大鹅”送到了雅河派出所,民警经过观察,初步断定为野生灰天鹅。民警及时联系了林业部门,最终经工作人员确定这支鹅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灰天鹅,天鹅没有受伤,可能是掉队了。最后,雅河派出所民警和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将灰天鹅放飞,让天鹅回归了大自然。
本想做顿“铁锅炖大鹅”
却没想到在违法的边缘徘徊了一圈
幸好及时止步
避免了一场发生在“灰天鹅”身上的悲剧
案件说完了
法报君不会放过
任何一个给大家普法的机会
那么,如果刘某明知是天鹅还将其吃掉,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天鹅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动物,如果刘某明知是天鹅而食用的话,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超过6只,属于情节严重,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处罚。 但是如果刘某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天鹅当成大鹅吃掉,则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取消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确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杀害以外,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进行了规定。第五条 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进行了规定。
如果你像刘某一样,有机会和珍贵野生动物来个不期而遇,又该如何判断他们是不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野马等。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即使是以观赏为目的,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需要获得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对于“野味”还能不能吃的问题,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这意味着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另外,明知是野生动物还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捕、收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报君温馨提醒
野生动物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
不是手掌中的可爱萌宠
更不是用以攫取非法利益的交易工具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任何无视法律的人
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感谢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胡诗蕾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指导
来源|法治日报综合(整理:张博 朱婵婵 罗琪)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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