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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基础是什么(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基础是什么(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4-28 01:23:09

上文中提到过,村民自治的基础,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而什么是村民会议?什么又是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管的又是什么?他们能在村务中起到什么作用?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其实都有规定。

下面,我们来先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一些条款。

首先,是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这一条就说明了,村委会的成员不是终身制,更不是什么铁饭碗。村民有权投票把你选上去,也有权把你选下来。当然若没有明确的组织,或者牵头的人,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但,也不是做不到。

本村是拆迁村,而在拆迁之前也是做了一场漫长的斗争。在此之间换了三个书记,村委会成员基本上也是换了一遍。而当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都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这两条,大家可不要小看了。说白了,村中有任何变动,只要凑齐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就可以召集村民大会。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就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这样一来,村委会就必须针对村民关心的问题,做出应答。当然,这也就说明,如果村委会成员出现问题,罢免议题也随时都可以上马。

然而,也像作者上一篇所说的那样儿,如果村务和财务的信息不够公开,不够透明。那其中也会存在许多怀疑,许多不确定,还会有许多的暗箱操作。由此,召开村民大会之路,也是一定会困难重重的。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这三条,充分的说明了村民会议的作用。由此也可以让我们知道,村民会议是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之上的。他可以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还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另外,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也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方可办理。

但是,刚才作者也说过,村民会议召开得难度也不是没有。信息的不对等,以及其中利害关系的冲突,就又给村民会议的召开加大了阻碍。另外,其中混乱得程度,也是让很多村委会,轻易地不会去组织召开。由此,村民代表会议,就成了折中的选择。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九项中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而由此,这一授权。村民会议轻易就不会召开了,而村民代表会议也就替代了村民会议,形成了常态。

范围缩小,自然就便于管理。像之前村里组织村民代表公费旅游什么的,作者也是参加过的。因此,作者也是由衷的觉得《八项规定》的出台,真的很好。最起码让一些行为,不敢摆在明面上了。

而说到这里,那就必须要说回村民监督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相信,每个村都有公布墙或者公布专栏。但是公布的内容,真的涉及到每一笔的开支吗?每个村民又真的能及时了解到,并且理解,村务以及财务的一些状况吗?这里作者是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因为作者觉得,透明的程度是不够的。但是平白无故敢去查吗?敢去没事找事吗?作者可以明确的回答,没有一定确定性,作者不敢。

另外,关于监督第三十二条中也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本村也是有理财小组,也是经过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但是作者依然觉得,对全体村民公开的不够彻底。尤其像之前,全村村民代表和党员的旅游经费、所得礼品的经费。似乎就没有具体公开过。

因此,个人认为,无论是村务和财务,都要一项,一项的公开,并且公示。最起码,要让老百姓都能看到,能了解,能看懂。而不是笼统地都归拢到一起。这样,才能更好的接受村民监督,也能让村民监督,发挥他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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