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担保物权案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其担保物权的案件。
一、申请主体
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人,财产所有权人,其他有权的人。
二、管辖法院
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要求实现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向凭证持有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无权利凭证的向出质登记地基层法院申请。
三、程序规定
人保和物保并存,约定了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的,违反顺序申请先实现担保物权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 原则上独任审查,但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审查;
- 条件满足且没有实质争议,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 对担保物权有实质争议,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可起诉;
- 对担保物权部分有争议,法院紧紧准许拍卖、变卖没有争议的部分。当事人可以就剩余部分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