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特区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执行,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如有电动自行车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罚款500元,如果一个月后逾期不交,没收的电动自行车将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