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二)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牌保留条件
(一)原车车牌已经使用超过一年;
(二)车辆转移、注销、迁出可保留原车牌;
(三)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可以申请保留车牌;
(四)所涉及的机动车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
近日,公安部推出10项“放管服”改革新措施,包括可以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时限等,其中互换机动车号牌是如果名下有2辆车,并且号牌种类相同(比如蓝牌和黄牌不能互换)的非营运车辆就可以互换车牌,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变更一次号牌号码。
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时限方面,以往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一年内可以保留原号,但新政策后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由原来保留一年改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