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简称行包),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行包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示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一般不能超过40千克。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平方米,每1千克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酶莫轻泡行包,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全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2、旅客随车托运行包重量如超过40千克,在本次班车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它车次有运输能力时,也可以受理。
3、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夹入行包托运。对有疑义的行包,由车站会同托运人开启查看。
4、托运限运物品应持有有关证明。
5、邮件、图书、影片运输和旅客行包保价托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
6、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精密仪器、有价证券等物品须旅客自行携带看管。
7、旅客自行携带看管的物品超过规定重量和体积的为自理行包,按行包计费,如占用座位,须按实购买车票。
8、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可予办理,并核收手续费。
9、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受理。如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退还托运行包区段运费;如要求运回原起运站或运往其他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途中或车上办理行包要求停运或改运,不退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