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应按规定登记上牌或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标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别上不同颜色的牌照。
(一)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两轮摩托车:对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1-2019)国家标准、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核发摩托车号牌。
(三)非标两轮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四)载人低速电动车:对2021年8月18日以前购买的在用三轮、四轮载人低速电动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