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zhi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车主填写《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登报声明车辆报废的收据,并在《机动车报废证明》第一联上粘贴发动机和车架拓印号,由辖区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统一代办报废手续,并将旧机动车送往旧机动车拆车厂拆旧解体。
办理车辆报废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