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班车用于接送员工,相关支出属用于集体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税法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友情提示:购进的班车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依据:除以上第十条外,另外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班车用于接送员工,相关支出属用于集体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税法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友情提示:购进的班车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依据:除以上第十条外,另外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