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道路交通违法
需提交材料:
1、交通违法处理人的驾驶证原件
2、行驶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