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迁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广州实施国六标准;珠三角国五车可互迁)。
2、申请中小客车迁入的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入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天河分所不受理,番禺分所可办理进口机动车登记业务)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或增城、花都、番禺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提并查验车辆;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转入档案及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档案。
4、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5、超过检验有限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6、机关、事业单位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到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办理定编。
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受理费用: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
机动车临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纸质),5元/个。
办理地址:各车管分所(天河分所除外)、机动车登记服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