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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5-18 14:47:23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按取得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者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第五条 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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