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因为如此,张亦然(化名)虽与家具店签订有劳务协议,但他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亦然提交工作牌、派工单、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确认他与家具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责成家具店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费用。然而,仲裁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他的请求。
结合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以争议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财产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为由,于5月18日终审判决驳回张亦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员工列举诸多证据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随着年龄的增加,我开始重视工龄的重要性。考虑到自己曾在家具店工作7年多的事实,我才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法院确认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张亦然说,他所在家具店主要经营某公司生产的品牌家具,店里有100多名员工,唯独将他们从事送货及安装业务的20多个人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为证明自己与家具店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法院庭审时张亦然提交了许多证据。
针对工作牌、荣誉证书、工作合影照片、家具店每月向张亦然发放工资银行交易明细,家具店质证称,工作牌不是店里自行发放的,而是按照生产厂家的统一安排发放的,该厂家在全国有多家门店,要求安装技师必须携带工作牌,以便于进行服务评价,工作牌中也记载了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等信息,这个是品牌管理的规范要求,并没有家具店签章。
因无法核实工作合影照片真实性、荣誉证书上无印章,家具店对其不予认可。家具店认可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但称其未能体现张亦然所说的每月连续付款现象,从金额来看每笔款项数额都不固定,且差距较大,这印证了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务费的结算按照送货安装货款3%提取,实行多劳多得,少干少得。张亦然按照劳务协议为门店提供上下样劳务也会获得相应的劳务费,这也印证了不是劳动关系,其不是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固定数额。
针对张亦然提交的家具店前台制作的1张2020年4月工资统计表、2张考勤表,家具店不认可其内容真实性,理由是2020年3月和4月,安装技师推举的队长夏某因新冠疫情影响未在北京,故委托家具店前台帮其记录安装技师劳务情况,前台统计后发到安装组微信群,供安装技师核实,但统计时误用了家具店员工的工资表、考勤表模板。事实上,相关表格上记载的仅为安装劳务费,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考勤表记录的是劳务服务天数,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考勤。
家具店辩称,从上述表格记载的人员名单看,其对不提供劳务的人,如证人夏某不支付劳务费,对不提供劳务的天数不支付劳务费。银行交易明细中的“保底”系错误表达,家具店不为安装技师提供保底工资。
单位依法提交反证
证明存在劳务关系
为证明其与张亦然之间系劳务关系,家具店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夏某与其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与夏某一起工作的组装技师签署的都是劳务合同。夏某还当庭提交了其与家具店老板签订的《劳务协议》,并表示其与张亦然一起给生产厂家送货安装,二人系同事关系,他们给家具店干活,家具店按照劳务协议发放劳务费。
夏某称,他是由安装工人选出的安装队长,负责分配工作、统计工作量、交表到家具店。张亦然的劳务费由他统计计算,疫情期间系由强某帮他计算,按照送货价3%计算总费用,几个安装工去客户家干活就分给几个人,一月一算。
“家具店对安装工的考勤记录用来和我对账,我不需要到家具店坐班,活多早去,活少晚去,干完就歇着。”夏某说,家具店对安装技师没有制度要求,把安装工作做好就行。
对于张亦然提交的微信群的培训照片,夏某称,该培训是生产厂家对全国所有门店安装技师的培训,每逢新品上市厂家都组织安装培训。在待遇方面,上下样拆装每月基本上固定发1400元,活多时还会单独给钱,没活时也不会减钱。安装工工资不固定,按照干活多少确定,不干就没有,家具店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要求安装工要干多长时间,不干了提前一个月打个招呼就行。
“我们的工服是家具店发的,但都是生产厂家提供的,厂家要求安装工必须穿工服、带工牌。”夏某说,安装使用的工具如电钻、螺丝刀都是安装技师自己购买的,送货车辆由家具店提供。安装技师没有任务时就在车上或库房聊天等出货,每天上午8点左右到家具店拿单子就走。家具店组织的表彰大会、旅游活动,除了其正式员工,还会邀请安装工及家属参与。
此外,家具店还提交劳务协议、本店员工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明其与张亦然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没有人身财产隶属
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张亦然提交的工作牌、银行交易明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无法证实真实性的合影照片及无家具店盖章的荣誉证书不予采信。根据工资统计表上无家具店盖章、考勤表无原件等事实,结合夏某证言,对张亦然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兼有平等性与隶属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其中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也是劳动关系客观外在的表征,而人身隶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本案中,张亦然和家具店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亦然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家具店管理考勤打卡和派活、从事家具店指派的有报酬的家具安装、售后劳动,但家具店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张亦然认可签字,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协议不真实。家具店申请证人夏某出庭作证,夏某平时对张亦然进行管理、派活等,虽然夏某与家具店存在劳务关系,但其证言结合张亦然相关陈述及法院核实情况具有一定可信度。
从查明的情况来看,张亦然的报酬保底部分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去一天有一天的钱,报酬安装部分以车为单位分配,具体由谁组车、谁参与分配、分配多少并不由家具店控制。张亦然的日常工作,家具店并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其也不需要在家具店坐班,待岗也不在家具店内,家具店对其不要求劳动纪律,其可以自由决定给客户帮忙干活,帮忙干活的钱也并不给家具店。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家具店和张亦然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财产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亦然主张确认其与家具店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张亦然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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