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是判断劳动者出勤与否、有无旷工的重要依据,全体员工均应当予以遵守执行。但是公司高管因其岗位职责需要,存在不定时或弹性工作等多种工作形式,一般公司未对高管岗位有考勤打卡要求,如果高管未经请假多日未到岗上班时是否能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经典案例
甲为A公司股东之一,原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姐夫。2015年1月28日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市场部主管一职。
A公司员工手册及《日常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有事必须在钉钉上先办好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休假,或电话请假事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每月旷工连续3天及以上或累计5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27日起,甲没有请假未至A公司处工作,并于2019年12月2日,甲在老家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期间甲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与公司员工沟通、安排工作。
2019年12月3日,A公司以甲连续旷工6天为由向其发出了通知书,解除其劳动合同。之后,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需考勤,但对甲并不实际进行考勤。其次,甲在离开公司期间,仍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与员工沟通安排工作,故旷工事实难以成立。最后,甲是公司股东之一,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还系法定代表人王某姐夫,如甲不告而别,公司未与甲联系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有违常理。遂判决A公司败诉,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余万元。
风险提示
公司高管拥有管理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所以作为劳动者有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在内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的基本义务。但是如用人单位未按制度对对高管进行考勤管理,仅凭高管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进行打卡等行为,不足以认定高管构成旷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解除,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高管身份特殊,公司应当如何对高管进行考勤管理,我们建议:
1、公司规章制度应明确高管请假审批流程
虽然高管因岗位特殊性,虽然多数公司未要求高管进行日常打卡考勤,但用人单位亦应当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高管的请假审批流程,对于非因工作原因的外出未到岗需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可将请假出勤作为高管考核指标之一。但考勤制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制定完成后应当对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以保证制度合法有效。
2、公司可要求高管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公司如果没有对高管实施打卡考勤要求或者高管实行的是弹性或不定时劳动形式,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岗位职责中明确要求高管将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情况以工作简报或者工作小结的形式提交向公司,公司可据此了解和掌握高管的具体工作情况,并对高管提交报告进行汇总,可作为对高管的考勤管理记录。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履行法定通知程序
在员工出现擅自离岗情形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及时与员工联系询问离岗原因,如果员工确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可事后补办,切不可未经了解而直接向员工发送解除通知。此外,公司解除通知发出之前应当履行提前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违法解除。关于通知工会的期限及方式,我们之前发布的《员工屡屡犯错,公司忽略这一步却被判违法解除》(点击文章名称,即可查阅)中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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