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会呼吸的痛~~
它活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年年打工年年愁
考勤缺少签名怎么办?
如何认定加班时长?
今天的以案说法为你解答
张某存在加班事实确凿无疑,但在食品公司未提交考勤记录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张某的加班时间?
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关于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确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确切加班时间的,不能单纯的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特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判断劳动者的加班时长。
本案中,食品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张某在职期间大部分月份加班工资数额大、各月加班工资数额波动幅度也大,且明显与张某当月的出勤情况相关联。如2016年11月,张某存在休病假的情形,其当月加班工资则相应较少。
张某与食品公司关于张某在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数分别如下:
食品公司统计的平时加班时数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数要远高于张某的主张。由此可见,食品公司不存在隐瞒或少报张某加班事实的主观恶意。
庭审中,张某自称不知道具体的加班时数,其在仲裁申请书所主张的加班时数系其根据2018年3月份的加班情况估算得来。即张某主张的加班时数并非其实际加班时数。
同时,张某确认食品公司自2017年8月起每月发放工资单,因此,张某是明确知悉食品公司统计的加班时数及核发的加班工资的,但其并未就此提出异议。
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工资表及工资汇总表中记载的各项加班时数与张某实际加班情况相符。经核算,食品公司已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了张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若要诉求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收集、提供考勤表、打卡记录等
能够体现加班事实的证据
仲裁机构将会根据
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情况
依法裁决
努力工作的同时
也要学会正确捍卫自己的权益
切记:举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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