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
原告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资本北京公司)与被告刘x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岭资本北京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025号裁决书;
2、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17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入职后薪资标准为月薪为8000元,无绩效工资。2018年7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被告月薪调整为9700元,绩效工资的约定未予变更,因此被告所在岗位无绩效工资。
2020年3月19日原告深圳处工作人员通过远程监控视频发现被告存在虚假打卡行为,即时将监控视频下载保存。后,原告公司又发现被告连续多日出现虚假打卡行为,因被告为原告的行政部门人员且员工的档案皆由被告保存掌控。为避免在沟通过程中被告恶意毁灭公司人事资料,原告公司是要求被告将员工资料邮寄至深圳后,才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20年4月初通过邮件、微信及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原告公司上述解除行为符合规章制度及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被告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利用职务便利删除了部分监控视频,企图掩盖虚假打卡的行为,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是故意制造虚假打卡记录,企图骗取全勤工资,损害原告利益。
法院查明
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具体为:
被告不存在原告公司所述虚假打卡行为,原告公司提交的视频没有原始载体且不能反映打卡时段的全貌,明显存在剪辑,不能做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原告公司所谓的奖惩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被告既没有见过也不知道,所以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也缺乏制度依据;
法院认定如下:
1、红岭资本北京公司提交监控视频,证明刘x在2020年3月19日、23日、24日、26日、27日、31日存在虚假考勤行为(他人代打卡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对此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刘x不予认可,表示公司一直未能提交视频的原始载体,且视频剪辑时间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红岭资本北京公司对此表示由于公司监控使用的第三方提供的免费采集软件,该软件因时间关系已经不再保存,无法提供原始载体。
2、红岭资本北京公司提交《奖惩管理制度》、《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及在公司OA系统中印发上述制度的截屏打印件,证明公司与刘x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已经进行了公示。对此,刘x表示没有见过这两个制度,公司OA系统中也没有相关印发通知,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即使存在上述制度,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制度系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对此,红岭资本北京公司在云庭审视屏摄像头前展示了显示2018年4月12日、7月4日制定程序文件的电脑屏幕。刘x表示公司在摄像头前展示电脑屏幕的行为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不予认可。
3、红岭资本北京公司提交2020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的邮件(含快递单)、微信截图,证明其与刘x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时间。
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为:
涉嫌侵占公司财产且拒不归还(私自领取生育津贴,且拒不返还);
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出勤记录,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红岭资本北京公司在举证时表示不再将上述第1条理由作为解除依据。刘x确认收到上述解除通知,但表示解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
法院认为
因原告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将侵占公司财产且拒不返还一项作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故本院由此认定原告公司的解除理由之一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存在连续多次虚假打卡行为,且实际迟到、早退已经达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公司合法解除条件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监控视频的原始载体、监控视频时间节点并不完全覆盖,且被告不予认可,法院无法认定。
另,其提交制度依据亦缺乏证据证明系经民主性程序制定且已经向被告公示,故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之二缺乏事实及制度依据。因原告公司上述二条解除理由均不能成立,故本院认定原告公司系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原告公司关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020年4月2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履行一节,虽原告公司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被告的选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现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终止,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据此,在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对原告公司关于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与原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系基于之前与相关关联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转变而来,并应由此认定被告已与原告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与原告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原告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不再继续履行;支付被告刘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绩效奖金18333.33元;绩效奖金16166.67元;工资18216.0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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