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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智慧考勤机品牌(惠州手机智慧考勤机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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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2-26 07:21:18

胡某是惠州市某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在晚上开完会去吃饭,返回公司途中被货车撞伤。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人社部门认定胡某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当天晚上并没有安排加班,是胡某自己擅自出去吃宵夜。公司将惠阳区人社局、惠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2019年12月26日22时30分许,胡某在步行返回公司途中,与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多次骨折、以及创伤性脾破裂,胡某于2020年1月15日出院。

2020年4月10日,胡某向惠州市惠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21日,惠阳区人社局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公司回复称,事故当晚没有安排胡某加班,系胡某擅自出去吃宵夜。

该公司副总经理晏某陈述称,公司还未开业,未安装打卡机,没有考勤,平时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到12时,下午14时到18时,事故当晚没有安排员工开会,其于18时多就驾车回家,大概20时到家。

不过,当时的生产经理刘某(已离职)陈述称,她于事故当天19时12分接到晏某电话通知19时30分开会,该会议由晏某主持,胡某、刘某等5人一起参加会议,会议开到21时左右结束,会后刘某看到胡某离开办公室,胡某向其表示还没吃晚饭。

2020年6月12日,惠阳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惠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惠州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惠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仍不服,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主张事发当晚19时30分召开会议至21时左右,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移动客户清单及刘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他于加班后就近用餐,以满足身体需要的行为,符合生活常理,可以归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范畴,其用餐后于22时30分许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下班的合理路线上。

公司认为事发当晚未安排胡某加班,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晏某系公司的副总经理,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与前同事刘某的证言、胡某等多人当天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冲突,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时,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恒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予以维持,遂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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