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劳动者存在长期使用虚拟定位进行签到的情形,因劳动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虚拟签到期间已正常到岗工作,故法院认定劳动者存在连续旷工3日或累计旷工七日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事实依据。
【案情简介】
1、2016年1月18日,李某入职天津某工业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7日结束劳动关系。
2、2019年12月27日,天津某工业公司向李某做出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书,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李某于2019年9月12日至12月26日期间采取虚拟定位的方式虚报考勤,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奖惩规定5.3.2惩处条例第72条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7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于2020年1月1日签收。
3、李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决定,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177号仲裁裁决驳回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驳回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598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如实行现代化考勤方式(钉钉考勤或其他移动考勤等),应知晓定位考勤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钉钉打卡可能在一定区域范围之内均显示打卡成功,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将定位打卡与考勤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考勤管理。
2、如果单位发现员工存在虚假定位打卡的情况,在取证并保留相关证据后(例如:工作场所录像、打卡记录等),可与员工进行违纪面谈沟通,并听取员工关于虚假打卡相关陈述,如员工确认存在违纪事实,则沟通过程亦可以作为取证程序,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依据规章制度作出对应处理,避免因事隔时间较长再次处理,而被质疑缺乏合理性。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应秉承诚信原则,避免利用系统漏洞进行虚假考勤,如一旦被单位发现存在类似情形,任何用人单位一般均不会容忍该行为存在,可能会导致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如单位单方面取消了员工移动打卡权限,劳动者在没有收到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且不可拒绝到岗,否则单位可能会依据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采取手机定位拍照等方式,并且照片显示拍摄时间,如此作为其正常出勤的证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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