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规定
1.公司的考勤记录采用电子打卡或手工记录的形式,若采用电子打卡方式,则卡钟设在门卫室,由安保员监督。
2.手工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月底进行汇总,将《考勤汇总记录表》提交人力资源部,便于工资核算。
3.公司考勤员为人事管理员。公司人事管理员根据打卡记录和各部门提交的《考勤汇总表》进行核实考勤情况是否属实。
4.除总经理特许人员外,其余员工每日上、下班均应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
5.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打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考勤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打卡,但应在考勤员处做好记录。
6.因公不能按时打卡者,须持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的未打卡证明单在考勤员处登记,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7.员工因故不能及时打卡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处进行登记确认。丢失损坏考勤卡, 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考勤卡,同时交补办费20元。丢失考勤卡未在当天提出补办申请的全天考勤按旷工处理。
8.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责任双方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考勤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扣奖金100元, 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打卡由安保员负责监督,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汇总考勤记录。
10.任何员工不准刁难监督打卡人员、考勤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条 迟到、早退与旷工
1.迟到: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30分钟之内者视为迟到。
2.早退:员工未经允许提前30分钟(含)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或视作旷工:
(1)单日缺勤三十分钟以上不满四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单日缺勤四小时以上的,计旷工一天;
(2)无正当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记录不完整者;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5)依公司规定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和工作分配并不提出书面说明,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7)利用病、事假或其他假期形式在外兼职者;
(8)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9)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被公安部门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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