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员工存在“代打卡”行为普遍存在,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争议较多的问题,基于该背景,通过检索近5年的经典案例,就各地法院对“代打卡”行为的认定,进行如下分析。
一、案例分析
1.霍妍与大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案号:(2019)京02民终7810号
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公司以代打卡的理由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大扩集团主张霍妍存在指使下属代其打卡的行为,提交(2018)京志诚内经证字第0031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该公证书所载内容为霍妍与同事安雪琪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记载有霍妍告诉安雪琪“帮我打个卡”“给我打个卡”“请假了,不用打”的内容,霍妍主张“打个卡”不是指考勤打卡、有可能是打会议名牌或银行卡密码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霍妍存在要求他人代为打卡考勤的行为,并无不当。霍妍主张未见过《员工手册》及《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但其所签劳动合同书载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结合大扩集团提交的证据5与证据14及霍妍身为行政经理职务,故可以认定其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霍妍委托他人刷卡,累计达到3次,违反《员工手册》及《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大扩集团于2018年6月5日与霍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宫海波劳动争议
案号:(2018)京03民终14662号
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公司以代打卡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单位职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职工让别人代替打考勤卡或替他人打考勤卡,均属于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但仅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并非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致使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上述违纪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其违纪行为,对屡次教育仍不服从考勤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海航大厦分公司与王文浩、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案号:(2017)粤01民终6413号
审判结果:部分改判(支持公司以代打卡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上诉人所提交的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未回公司上班且存在让人代打卡之行为。根据上诉人公司《员工手册》第8.3.6条之规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分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做出行骗或不忠实行为的,公司可以即时辞退。而被上诉人亦在保证书上签名声明其已阅读并清楚了解《员工手册》内容,愿意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员工手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绝对服从公司按相关制度处理。现被上诉人主张其不清楚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二、启示
由上述三个案例知,各地法院在以“代打卡”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裁判结果并不相同,但就审判的思路看,应给予用人单位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若欲以“代打卡”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制定关于“代打卡”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代打卡”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其根本依据在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对于“代打卡”行为的处理后果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由上述三个案例可知,法院最终支持用人单位以“代打卡”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皆因用人单位存在相应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民主程序,否则该规章制度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大多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以致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法作为管理员工的制度依据,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风险。
3.规章制度的送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送达是保证制度适用的关键步骤,采用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自然保证了员工的参与权和知悉权。但,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应保证及时送达员工,并要求员工签署接收的书面文件,以保证该制度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发生效力。
综上,用人单位以“代打卡”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应存在可适用的规章制度且保证员工知悉,否则,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若用人单位不存在对于“代打卡”行为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可考虑以“代打卡”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进行解除劳动关系。但,该理由因不存在规章制度的支持,是否能被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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