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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硒鼓从哪里进货(打印机的硒鼓出租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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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2-24 04:15:57

2018年开始,潮南人颜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硒鼓等打印耗材,然而2019年4月底,她却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最终被判处刑罚。在网店销售过程中,颜某究竟做了什么,犯了什么罪呢?

颜某本来在深圳打工,据她自己介绍,平时工资收入不错,开设淘宝网店只是为了赚点钱补贴一下开销。她手中有两个淘宝帐号,一个叫“我是丽丽薯片”用来买东西。另一个叫“新东郊办公商城”的帐号,则用于在淘宝网店里销售各类“品牌”硒鼓。

颜某在销售硒鼓时,都是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在淘宝上找一些四、五十元的“品牌”硒鼓货源。四、五十块钱能买到原价四百多块钱的“品牌”硒鼓吗?明眼人都能发现蹊跷。

据公安机关查明,颜某销售的都是假冒产品。而她最主要的进货渠道,就是来自同案人巫某。

原来,颜某用“我是丽丽薯片”的淘宝帐号,向淘宝帐号为“深圳吾先生”的巫某采购货源,并在网上加价销售。而他们二人彼此心知肚明,这些货源都是假冒产品。

颜某和巫某约定,有订单时,由巫某一方将硒鼓邮寄给向颜某订购的淘宝客户。实际操作中,巫某则安排其父亲巫某禄联系快递寄送。

2019年4月29日,民警根据举报,在龙湖区金都园大厦一房间抓获颜某,查获假冒惠普品牌硒鼓4个、假冒三星品牌硒鼓10个、假冒佳能品牌硒鼓27个。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警方从颜某处查获的假冒硒鼓价格共计23000多元。

经相关品牌公司或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证明,上述查获物品为假冒“惠普”“三星”相关商标的物品,以及假冒佳能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截至案发时,颜某通过同案人巫某购买并加价销售的假冒各类型号硒鼓共价值34万多元。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签字具结。案件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颜某亦无异议。本案依法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颜某表示不服,并以其经营涉案网店的销售数据有一半以上是“刷单”所产生的虚假交易数据,网店实际的销售数量和获利金额不大等理由,且具有认罪认罚、悔罪和自身家庭实际困难等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这起案件。

二审时,上诉人颜某的辩护人提出“商标权利人所做鉴定证明不具备鉴定意见形式要求,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汕头中院审理后,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商标类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的真伪所出具的证明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而非法定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对该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应当参照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与认定。不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的审查问题,其证明力还应当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机构已经出具了相关的证明,证实涉案的商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颜某也供述,其并未通过正规的途径,在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涉案的商品,其在涉案网店上的标价,以及最终的销售价格,也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综合上述的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人颜某对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存在认知上的错误。故商标权利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应当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颜某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34万多元,属于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已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颜某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给予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量刑恰当。汕头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龙湖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同案人巫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判处巫某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警示作用

如今,涉及新技术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日益普遍,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正普遍进入电信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犯罪分子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网络知识,大肆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假冒商品流入市场后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表示,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违法分子,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以及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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