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天元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原告邓某当庭进行训诫。
据了解,2019年5月底,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邓某借款2万元,邓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借款分数次借给王某,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未有借条。到了口头承诺偿还借款的时间,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不仅不还钱,还将邓某拉黑。因此,邓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法官审查证据发现,邓某出具的7张微信转账凭证中只有5张有真实原件,另2张转账凭证与原件有出入。经承办法官再三发问与法律释明,邓某才承认自己存在虚假陈述及伪造证据的事实。邓某解释,借给王某的钱中有2笔是现金借给王某的,没有转账凭证,因担心法庭不支持该款项,于是跑到打印店找老板帮忙伪造了转账截图。
对此,法官在庭审中给予了邓某口头警告和教育,邓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一定会改正,并保证日后诚实做人。据此,该两笔没有原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转款,法庭未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曾可欣 岳子瑶 通讯员郭华 蔡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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