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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2-22 14:24:13

【编者按】 马上要过年了,“讨薪”又成了岁末热点话题。辛辛苦苦忙碌了一年,能否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每一名打工人的大事。近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拖欠工资具有一定隐蔽性,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面临困难。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以案释法,以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度。

【绝不能让欠薪寒了农民工的心】

“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监督移送案被最高检列为典型案例,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要加强‘两法’衔接,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岁末年初,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把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纾解群众急难愁盼的一项工作重点。

1月7日,记者了解到,该院联合多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排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工作中发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辛苦工作却遭欠薪

余某安是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8年4月开始,余某安在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公司从最初的20多人发展到近百人,工人基本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不少为夫妻或兄弟姐妹结伴来务工。

“欠债太多,公司做不下去了。”2019年6月,余某安给公司一位管理人员发了这条短信,随后失联,公司陷入瘫痪。在公司打工的老王和妻子因家境贫困,来到余某安的厂里当流水线工人,一天要清洁1000多双运动鞋鞋底,指望着每个月的工资维持生计,没想到余某安不光不支付工资,还玩起了“失踪”。

同样没有拿到钱的还有老李、小刘等97名工人,共计被欠工资134万余元。无奈之下,97名工人将该情况投诉至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指令限期整改,余某安未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出面解决欠薪问题,逾期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通过“两法”衔接发现问题线索

“外来打工不容易,绝对不能让欠薪寒了农民工的心!”2019年7月5日,晋江市检察院在开展“两法”衔接执法情况检查时,通过查询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余某安的上述问题线索。经审查认为,余某安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已经涉嫌犯罪。

为及时帮助务工人员追回欠薪,晋江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适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20年4月,逃匿省外的余某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该院积极走访相关部门和涉案公司,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司法所、市信访局等部门联动,安抚欠薪工人情绪、积极释法说理,引导他们理性维权,并协调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乡镇政府、厂房出租公司及农民工代表共同商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

经过梳理发现,思福公司还有部分未收上来的货款,库房里还有一些产品、半成品和机台模具等资产。最终在各方努力下,公司要回了部分货款,变卖了库房存货和部分机台设备,厂房出租公司垫付一部分,共筹得薪资125万余元,按照97名工人每人被拖欠工资93%的比例进行发放,及时解决了农民工的燃眉之急。

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我太天真了,以为逃到外省可以东山再起,没有看到工人们辛苦劳作却一无所获,我知错了。”在审查起诉阶段,余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自己会去打工赚钱,等赚到钱后一定会清偿所拖欠的工人剩余工资。

鉴于案发后余某安仍然拖欠部分工资未支付,且该案被追回的欠薪部分系厂房出租公司垫付,晋江市检察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对余某安提起公诉。8月20日,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的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1月6日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欠薪被及时讨回后,我们继续留在晋江务工。因为遇到欠薪问题,有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撑腰解决,大家感到心里很踏实,也很有信心。”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时,工人们对检察官说。

【当好“护薪”人】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刑事抗诉案件,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并改判。该案是四川省首例提出刑事抗诉并获得成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月6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欠薪人遇到“护薪”人

2018年至2020年,刘某以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境内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共收到工程款100余万元。在支付农民工报酬时,他却动起了歪脑筋,先后两次拖欠6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27万余元,最长的时间跨度达3年之久。

仁和区、盐边县两地人社部门多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均未理睬,甚至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打工等方式,企图逃避支付剩余的农民工工资。

2021年2月9日,仁和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刘某拖欠的工资有两笔,一笔是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余元,另一笔是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8万余元。5月11日,该院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第一笔犯罪事实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以第二笔事实中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边县人社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工作失误遗漏“支付”二字、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入罪前置要件为由,认为该笔事实不构成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护薪”人也是有心人

“拿到判决书后,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中未认定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也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支持。”仁和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夯实二审抗诉证据体系,攀枝花市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针对一审判决中未认定事实的理由,关键言词证据以及书证内容模糊不清等重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先后依法提取了盐边县人社局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该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走访涉案公司注册地。

经查证,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未遗漏“支付”二字,而该局移交公安机关证据材料中的指令书却有所遗漏。该院同时查证,盐边县人社局在下达该指令书前,就已向刘某出具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该局已对其欠薪行为立案调查,并组织其与被欠薪的农民工进行调解,随后下达的指令书也载明了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客观事实。该院认为,即使指令书中遗漏“支付”二字,也不会影响刘某对行政机关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认知,或者使一般社会公众对指令书目的和含义产生误解。“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前置行为自始存在,并得到了新证据的充分证实。

2021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刘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四川是农民工本地用工和劳务输出双重大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四川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和最高检专项部署,既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手段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同时通过该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警示,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起到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要负责人说。

【超龄老人的烦“薪”事终于解决了】

“我们年纪大了赚钱真的不容易啊,没想到你们会把我们老百姓的事情放在心上,我终于把拖了两年多的工资拿到手了。”近日,68岁的老张收到了拖欠的工资,第一时间给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

打工遭遇老板“跑路”

2018年8月,浙江省丽水市的梁某与几个朋友合伙在义乌开了一家文化公司,主营KTV,招聘了员工负责管理、服务、保洁等。当时已经65岁的老张没有养老保险金,为贴补家用,他来到梁某的公司应聘当上了保洁员,工资每月3000元。一开始,他每个月都能领到工资,但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工资总是拖了又拖。经老张等人催促,公司管理人员拿起电话向梁某询问工资情况,这才发现自己的微信、电话早已经被梁某拉黑,根本联系不上。后来,他们还发现梁某已经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这下,老张等人恍然大悟,老板这是要“跑路”啊,大家的工资怎么办?

“老板还欠我4500元,都是我的养老钱,我得去讨回来。”无奈之下,2019年9月26日,老张与其他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联名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审查后向梁某及其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8日付清拖欠的工资。但梁某收到通知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侦查。2021年1月11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3月24日,义乌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7人投诉为何只认定24人

义乌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永强受理了这起案件。他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梁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他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梁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了24名员工共计8.8万元工资。但案卷中的一个特殊情况引起了吴永强的注意,他发现,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总共27名,工资共计9.7万余元,但人社局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中只认定了其中24名员工的工资8.8万余元,还有3名员工的工资没有认定,这是怎么回事?

吴永强当即向人社局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是:“三名员工中,一人因联系不上无法确认工资,另外两名员工老张和老刘均已到退休年龄,是超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这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未予认定,他们二人可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虽有这样的规定,但老张、老刘二人毕竟年纪大了,而且文化水平不高,让他们再通过其他司法途径维权,耗时长且诉讼成本高。吴永强与同事们开始思考,在检察环节有没有办法能够更好地解决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得到了解决

2021年11月,老张得知其他员工领到工资后,来到义乌市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情况:“我年纪大了,哪知道怎么打官司,难道我的血汗钱就这样打水漂了?”

其实,吴永强早就把老张的烦“薪”事记在了心上。他研阅了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直接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行平等保护。另一边,他从犯罪嫌疑人梁某处打开缺口,多次向他释法说理。“我想明白了,他们的钱我愿意还。”最终,梁某将拖欠老张、老刘的工资缴至劳动行政部门专用账户。老张、老刘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认为,梁某因经营不善而拖欠工资,虽有逃匿行为,但在案发后全额付清员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于近期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就业越来越普遍,如何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结合此案办理,吴永强与同事们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了司法判例,找准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磋商并发送了检察建议,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保护。

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但他们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该类投诉并将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以便督促欠薪者偿还薪资,最大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日报 张仁平 陈诗鑫 曹颖频 林路 范跃红 赖栩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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